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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卡拉OK著作权收费标准出炉

发表时间:2008-8-6 8:44:34  ( 双击自动滚屏 )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珊)记者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广州联络站处获悉,该协会在日前发布的一篇公告中,正式公布了2008年全国各地区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其中,收费最高的地区是上海,价格为11.1元/天/终端(包房);广东的收费标准为10元/天/终端(包房),排在上海、北京、浙江之后。

  公告称,各地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在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1号公告公布的“12元/天/包房”封顶的标准基础上,结合全国抽样计次数据和各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调整。此外,为了更好地鼓励卡拉OK经营者缴纳著作权使用费,早日实现合法经营,积极缴纳2008年著作权使用费的卡拉OK经营者,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对于拒不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卡拉OK经营者,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将采取各种维权措施严厉打击侵权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已经被送达律师函和被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的卡拉OK经营者,将一律按照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1号公
告公布的“12元/天/包房”的上限标准缴纳版权使用费。

  记者获悉,广州地区提前签订卡拉OK版权使用合同并缴纳使用费的经营者,最低可享受8元/天/包房的优惠。另一方面,今年下半年随着文化部“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在广州普及工作的推进,所有安装了“系统”的KTV店家将按照计次标准收费———按每间包房每天4元25首歌,超出部分每首歌0.12元的标准收取。如果没有唱完25首歌,也将按4元收取。而未安装“系统”的店家将按照天数和包房(终端)数量收费方式缴费。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关于2008年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公告

  2008年第1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批准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有权代表权利人对使用音乐电视(录影)作品的卡拉OK经营者收取著作权使用费。根据国家版权局2006年1号公告,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工作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收取。现结合全国抽样计次数据和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将2008年全国各地区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公告如下:

 

收费标准
(天/终端)

地 区

收费标准
(天/终端)

上 海

11.1元

云 南

8.2元

江 苏

9.7元

四 川

8.3元

安 徽

8.3元

重 庆

8.6元

湖 南

8.4元

陕 西

8.3元

湖 北

8.4元

新 疆

8.4元

贵 州

8.0元

青 海

8.2元

西 藏

8.2元

宁 夏

8.2元

广 东

10.0元

甘 肃

8.1元

浙 江

10.3元

北 京

11.0元

福 建

9.3元

天 津

10.0元

广 西

8.3元

河 北

8.6元

河 南

8.4元

山 东

9.2元

海 南

8.3元

辽 宁

9.2元

江 西

8.3元

吉 林

8.5元

山 西

8.5元

黑龙江

8.4元

内蒙古

8.7元

 

 

 

  希望各卡拉OK经营者能够切实履行法律义务,积极缴费。为了更好的鼓励卡拉OK经营者缴纳著作权使用费,早日实现合法经营,积极缴纳2008年著作权使用费的卡拉OK经营者,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

  对于拒不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卡拉OK经营者,我会将采取各种维权措施严厉打击侵权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已经被送达律师函和被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的卡拉OK经营者,将一律按照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1号公告公布的“12元/包/天”的上限标准缴纳版权使用费。

  特此公告。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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