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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收费不得盈利

发表时间:2008-7-23 8:20:31  ( 双击自动滚屏 )

    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时,是否有权力向民众收取费用?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后,困扰一些政府部门的难题。 

   7月21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了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出台被舆论寄以厚望。公民的知情权在国务院法规层面获得了正面的认可。 

   当政府部门根据法律要求公开信息时,新增的成本如何化解?是由公共财政承担,还是额外收取费用?这是很多政府部门关心的问题。 

   也有观点认为,政府部门的办公经费、人员工资等,本身来源于国家财政,如果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再进行收费的话,有可能会涉及到二次收费的问题。 

   对于上述种种争论和疑问,7月22日,财政部综合司副司长苑广睿在解读有关
收费政策时表示,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苑广睿表示,凡是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政府行政机构基本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包括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都要主动公开。主动公开的这些信息不得收费。 

   针对“二次收费”的疑问,苑广睿解释说,政府的办公经费确实是来源于全体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是公共资源,政府利用这些公共资源主动公开信息,是为全体纳税人服务,所以是完全免费的。但依个别公民、企业或组织出于其特殊需要申请公开的信息,是为特殊群体提供的特别服务,这部分服务成本就不应由全体纳税人来负担,向其收取适当的费用,这不应该说成是二次收费。而且收取的费用要及时全额纳入国库。 

   “有一些特殊需要的人,比如可能有些人有一定商业用途的,他们可能需要更多、更详尽的政府信息,以满足商业用途,如果我们不对其进行收费的话,实际上就是公共资源被少数或者部分有特殊需要的公民或者法人所享受,因此,需要对满足少部分人的信息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许昆林强调说。 

   关于信息公开收费标准的问题,许昆林表示,收费标准已经委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并且,通知中明确要求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来制定。“政府的收费是不得盈利的,只能是补偿成本。”同时,许昆林还指出,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一,各省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比较符合当地情况的收费标准。 

   具体到对于政府收费的方式和监管,苑广睿表示,在收费立项标准设立的时候有一套严格的审批程序,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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