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我国眼镜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严重损害了眼镜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为了从法律上保障眼镜质量,控制眼镜价格,我国立法机关应制定一部《眼镜市场管理法》,对眼镜市场的定位、眼镜市场的准入、眼镜质量的监督、眼镜价格的调控等问题进行统一规定,为眼镜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直接有效的法律依据。
前言
前不久,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报道了湖北省沙洋县的少年杜佳在配了一副近视镜后所遭遇的经历,通篇报道讲述了一个陈旧但又现实的话题――眼镜质量问题。眼镜质量问题屡见报端,但为何又总是频频出现,像幽灵一样残害着广大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笔者以此为契机,对我国眼镜市场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并从法律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对净化眼镜市场有所裨益。
一、眼镜市场存在的问题
由于当前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跟不上眼镜市场的发展,政府对眼镜市场的监管缺位或无法可依,致使眼镜市场发展混乱,出现了诸多问题。具体说来,我国眼镜市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虚假宣传,内容夸大不实
一些眼镜店以到学校散发传单和小册子的方式来为自己做宣传,其间含有大量的虚假内容,如把国产镜片说成进口镜片,把普通镜片说成绿色环保抗辐射镜片,蓄意欺骗消费者。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内容,但由于其在特定人群散发传单,具有很大的隐秘性和灵活性,执法部门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治理和打击。
(一)价格虚高
多数眼镜店把眼镜的零售价格定的较高,达到出厂价的几倍甚至几十倍。一副几十元的眼镜,在眼镜店动辄就要价数百元,甚而上千元。由于我国把眼镜行业作为普通的商业行为,故国家价格部门对眼镜价格的监督力度较弱,而消费者对眼镜行业缺乏了解,再加上配镜时抱着一种求医问病的心理,没有讨价还价的心理准备,因此眼镜的价格完全由经销商说了算,导致眼镜价格虚高,进而使我国的眼镜行业成为公认的暴利行业之一。
(二)质量以次充好
一些眼镜经销商自知消费者对眼镜行业不知情,在眼镜销售过程中,以质量差的产品冒充质量好的产品,以档次低的产品冒充档次高的产品,并随意夸大产品的品质和性能,而消费者由于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往往难以辨别而上当受骗。
(三)配镜设施落后
目前一些小型眼镜店在设备配置上存在很多问题,这些眼镜店规模小,设备少,档次低。而且有些店的设备老化严重,精度不够,有的店在验光过程中根本就没有使用验光设备,只是让近视患者在机器前面走走形式,最后确定患者度数仍然依靠一张视力表而已。
(四)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必要的职业道德
一些眼镜店的验光、配镜人员并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经过严格的培训,更没有上岗资格证书。由于不具备基本的配镜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经常发生镜片度数不准、焦点不对的问题;而且这些眼镜店几乎都不做散瞳验光,往往将一些不需配镜的假性近视也配上了眼镜,人为地增加了近视患者的数量。
另外,一些眼镜店的经营者缺乏必要的职业道德,故意配制不合格眼镜(主要配制度数过高的眼镜或中心点不准的眼镜)提供给消费者,也有的经营者故意向近视患者提供错误的建议,以加速近视患者的视力恶化,从而缩短其更新镜片的周期,从中牟利。
(五)售后服务质量差
眼镜经营者售后服务比较差,和其事前的承诺极不相称。在配镜前,经营者热情的像一团火,而配镜后态度却发生了转变,对消费者就眼镜质量提出的问题极不耐烦,更有一些经营者认为消费者的行为是在搅乱其生意而言语十分粗暴,对眼镜的维修也是匆匆应付了事。
二、眼镜市场存在问题的成因
眼镜市场存在的上述问题,有其自身的原因,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认识的误区
我国民众通常把眼镜当作普通商品对待,发现近视后不去医院就诊,而去眼镜店配镜,配镜后感觉不适也不去医院检查,不去反思眼镜质量,而是让眼睛适应,最终导致近视加重。
笔者认为,眼镜是矫正屈光不正的医疗用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眼镜行业也不同于商业,对近视患者而言,其到眼镜店配镜的过程和病人到医院求医问药的过程一样,而眼镜店为近视患者验光配镜的过程同医生给病人诊断、开处方以及用药的过程也无质的区别。故对眼镜行业的监管不能等同于商业,而应将其作为医疗行业严加控制。
(二)管理上的漏洞
眼镜属于医疗用品,而眼镜行业亦应属于医疗行业,但长期以来,我国的相关部门只把眼镜当作普通的商品,把眼镜行业当作简单的商业经营来管理,弱化了配镜过程中的技术性特点,而把眼镜的制售当作简单的商品零售业,因而降低了眼镜市场的准入门槛,从而导致了大量作坊式眼镜店的出现,为不合格眼镜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另外,眼镜行业牵涉到我国的工商、质检、计量、物价、卫生、劳动等多个相关部门,而上述部门在管理过程中缺乏沟通协调,从而没有形成统一的监控手段,多部门分散监管容易导致部门间互相推诿,导致眼镜行业监管出现真空,这也为不合格眼镜以及暴利眼镜的出现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眼镜市场自身的特点所致
眼镜市场出现上述问题,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眼镜行业自身的特点,一般来说,眼镜市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眼镜市场的专业性
眼镜行业是一个十分专业的市场,从镜架、镜片的出厂直至佩戴到近视患者身上需要经过多个环节,要具备一定的眼科医学知识、光学理论知识和人体结构力学知识作基础,并具有熟练的实践操作技能,而眼镜消费者对此却知之甚少;另外,眼镜的原料选择,制造工艺和价格定位也具有很强的行业性,消费者也很难对此有一个详细的了解,这种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如果没有得到国家的有效调控,必然导致严重不平等,为眼镜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创造了条件。
2.眼镜市场的欺骗易存性
勿庸置疑,眼镜的结构十分简单,无论价格高昂还是低廉的眼镜,都是由一副镜架和一对镜片组成,而正是这种简单的构造误导了消费者,使其误以为整副眼镜的生产和配置过程都是简单的,因而不易对眼镜的质量产生怀疑。更有一些店主打出电脑验光、机器配镜的招牌,使消费者对验光的准确性和眼镜加工的规范性确信无疑,即使由于佩戴不合格眼镜产生不适,也被店主简单的一句“新眼镜要适应一段时间”搪塞过去,而这种使眼球适应眼镜的过程无异于削足适履,结果是对眼球的进一步损害。此外,眼镜经营者极力鼓吹眼镜对眼睛的保护作用,使消费者认为佩戴眼镜是对眼睛的保护,是防止近视的最有效的方法,这对眼镜消费者也有很大的欺骗性,导致消费者即使佩戴了不合格眼镜,也很少有人把视力损害的后果归咎于眼镜的不合格,而只是把视力下降的原因归结为自己的用眼不当。
3.眼镜产品的特殊性
眼镜不同于家用电器或其他的消费品,后者一旦存在质量问题便会以故障或其他易于发现的外在形式表现出来,而眼镜不同,其一旦有质量问题只能以对消费者眼睛的潜移默化的损害表现出来,故消费者本人难以发现眼镜的质量问题,监督眼镜质量的职责理所当然地由我国的质量监督部门承担。目前我国的质量监督部门对眼镜的监督大部分是对出厂镜架和镜片的检验,但眼镜不同于其他的商品,其原始的镜架和镜片只是原材料,只有经过眼镜店的二次加工才能成为一件成品交由消费者使用,但材料的合格不代表最终产品的合格,故眼镜店的配镜环节是影响眼镜质量的另一个关键。
由于眼镜店的数量众多,近视患者眼部特征的多样性以及近视患者配镜的不确定性,使得我国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难以对配制眼镜的过程实行监督,也少有消费者主动请求质量监督部门对自己的眼镜进行检测;此外,我国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缺乏眼镜行业相关方面的专家以及先进的眼镜质量检测设备,这些都为不合格眼镜的出现开了方便之门。
三、眼镜市场监管立法的现状
市场经济的主体仍处于经济人阶段,其本性是为了谋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故其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往往伴随着非理性的一面,甚而会损害他人、社会的利益。而对市场主体进行有效地法律控制则是防止其非理性缺陷的重要手段。没有有效地法律控制,市场便会出现混乱,眼镜市场也不例外。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能够在理论上对眼镜市场进行调控的法律规范主要有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但由于眼镜行业不同于普通的商业,具有明显的医疗行业的性质,需要特别的法律加以保护和调整。而上述法律只是就法律问题所作的层面上的规定,没有涉及到眼镜产品的医疗性以及眼镜行业的特殊性,在技术性和可操作层面上都没有做具体的规定,难以适应对眼镜行业监管的需要,不能对眼镜的生产销售提供有效地监管依据,对眼镜消费者的权益也难以提供切实的保护。
诚然,造成我国眼镜市场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很多,但根本原因是眼镜市场缺乏直接有效的法律规范予以监管。因此,解决眼镜市场存在的上述问题,最根本的办法就是要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对我国眼镜市场予以调整,协调我国市场监管部分的法律职责,并为其管理行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眼镜市场监管法的立法思路
(一)眼镜立法的模式探讨
目前,我国地方人大或政府针对眼镜市场存在的问题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由于眼镜问题事关全国,地方各自为战不能实现对眼镜市场的统一调整和严格监管,故我国的眼镜立法不能局限于地方立法的层次,而应进行全国性的眼镜立法。笔者认为,为了表明国家对眼镜立法的重视,彰显眼镜立法的权威性,应提高眼镜立法的层次。将眼镜立法工作交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实施,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眼镜市场管理法》,以加强对眼镜市场的法律监管。
(二)眼镜立法的内容设计
拟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眼镜市场管理法》应是一部全面规范眼镜市场的法律,在内容设计上应着眼于眼镜市场定位、眼镜市场准入、眼镜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眼镜产品的购销、眼镜质量的监管以及眼镜价格的调控等多个方面,具体来说,《眼镜市场管理法》的内容可设计如下:
第一章 总则
主要涉及眼镜行业的性质定位,立法宗旨及立法原则等内容。明确眼镜行业的医疗性质和公益性质,限制眼镜行业的高利润率,以净化眼镜市场,保护人民的健康。
第二章 眼镜质量监督
该部分主要通过确立以下制度,为眼镜质量提供法律监督机制:
1.眼镜店的设立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通过对注册资金额度、设备以及从业人员的数量的强制性规定来提高眼镜生产厂家以及眼镜店的开设门槛,从而将难以保证眼镜质量的小规模眼镜经营者阻挡在市场之外。
2.眼镜店从业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
通过立法要求从事验光、配镜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眼科医学知识,光学理论知识以及基本的操作经验,由卫生部门对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进行考试,对其执业能力进行考核,对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不具备资格者不能从事验光配镜服务。
3.制定统一的眼镜质量国家标准
对验光配镜设备以及眼镜的质量制定统一的国家标准,验光配镜设备必须经国家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方可使用;而眼镜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方为合格,为方便消费者对眼镜质量的检测,国家质检部门应建立专门的眼镜质量检测站,对成品眼镜提供免费检测,从而加大对不法眼镜经营者的威慑力,促进眼镜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三章 眼镜价格调控
1.净化眼镜产品的进货渠道
把眼镜产品纳入药品采购渠道,由专门的政府部门对眼镜产品实行统一招标,集中采购,以保证眼镜的质量,降低眼镜的成本。
2.加强国家对眼镜的价格监管
对成品眼镜的零售价格采取国家定价的方式,由物价部门根据眼镜的成本及制售的工艺统一制定眼镜价格,严格监管,杜绝眼镜定价的随意性和虚高价位的出现。
第四章 眼镜生产、制售者的义务
规定眼镜生产者、制售者对眼镜质量所应承担的义务,明确其各自的责任承担范围和责任认定依据,具体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眼镜市场监督部门的职权
明确卫生、工商、质检、物价等监督部门的职责,可以借鉴国家知识产权办公室的运行模式,设立一个国家眼镜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统管全国的眼镜质量价格问题,防止出现监管漏洞。
第六章 眼镜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把眼镜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制度化,为社会培养合格的验光配镜人才。鼓励医学院校开设视光学专业,培养一批懂医学、光学的高级复合型人才;此外,国家应定期举办培训班,为眼镜从业人员提供继续学习的条件,不断提高眼镜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提升眼镜市场的服务质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规定眼镜生产者和制售者以及国家职能部门渎职和失职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确保法律得以实施。
结语
眼镜质量事关我国人民的身心健康,保障眼镜质量,监督眼镜价格则是我国政府的职责,在当前眼镜市场存在大量问题的情况下,国家应及时制定法律,为眼镜行业的发展、部门的监督以及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眼镜市场的净化还要依靠近视患者传统观念的改变以及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只有社会共同关注,我国的眼镜市场才能真正健康有序的发展,近视患者的权益才能彻底得到维护。来源:每周质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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