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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生产销售一次性塑料制品最高可罚10万元

发表时间:2008-3-28 8:27:27  ( 双击自动滚屏 )

    南海网3月27日消息:经过2年多的起草准备,27日,备受关注的《海南省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使用一次性塑料包装袋购物袋餐具管理规定(草案)》,在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首次提交审议。

  该草案规定,在海南省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使用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含0.025毫米)的一次性塑料包装袋、购物袋以及一次性塑料餐具,包括可降解塑料袋和餐盒。

  禁止车站、码头、机场、超市、商场、酒店、旅游景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塑料制品,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生产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没收塑料制品及违法所得,没收生产设备,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储存、销售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塑料制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输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没收一次性塑料制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罚款。

  在车站、码头、超市、商场、酒店、旅游景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提供的塑料制品,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举报上述违规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奖励。

  《草案》同时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限制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协助推广布制、纸张以及其它植物纤维制作的包装物等替代产品。政府应当建立一次性塑料制品回收制度,集中回收废弃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对替代用品的科学研究、技术示范和成果推广活动,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进行扶持。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免费为群众提供布袋子等替代用品。

  省人大环资工委建议增加以下条款:厚度在0.025毫米以上、可重复使用的塑料包装袋、购物袋,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零售商在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不得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塑料袋,必须对塑料袋明码标价,并在商品价外另外收取塑料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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